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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魏的僧祗户和佛图户

发布时间:2020-04-22 09:52:13作者:佛心网

  北魏的僧祗户和佛图户

  业露华

  北魏佛教,是中国佛教发展史上一个重要阶段:而北魏僧祗户和佛图户的创立,则是佛教寺院经济发展史上一个重要事件。

  关于僧祗户、佛图户的具体情况,除《魏书·释老志》以外.缺乏更为详细的材料。近年来有些学者对此作了一些考证和研究,这里想就北魏僧祗户、佛图户创立的原因、实质及其作用,谈点个人的意见。

  一

  僧祗户和佛图户约创设于北魏皇兴末年到延兴年间(470—475年)。北魏高宗(文成帝)时,沙门统(北魏管理僧务的最高僧官)昙曜奏:平齐户及诸民,有能岁输谷六十斛入僧曹者,即为“僧祗户”,粟为“僧祗粟”,至于俭岁,赈给饥民。又请民犯重罪及官奴以为“佛图户”,以供诸寺扫洒,岁兼营田输粟。高宗并许之。于是僧祗户、粟及寺户,遍于州镇矣。

  《资治通鉴》此条后有注曰:“史言魏始割民力以奉释氏。”说明北魏朝廷对佛教经济上的支持,作为一项制度,这是开始。

  僧祗户最早大多由平齐户转变而来。平齐户即平齐郡民户,亦称“平齐民”。公元467年(北魏献文帝皇兴元年),北魏军队南下,先后攻克宋之无盐(今山东东平以东)、肥城(今山东济州平阴县东南)等地,又引兵攻宋历城(今山东历城)。至468年2月,历城失守,守将崔道固降魏。随后,宋之梁邹城(今山东邹平东北)守将刘休宾亦降魏。崔道固、刘休宾及其僚属被送往都城平城(今山西大同)。469年,魏徙青、齐两地之民于平城附近,立平齐郡于平城西北北新城。以崔道固为太守,下治两县。把梁邹民划为怀宁县、历城民划为归安县。

  北魏统治者把被征服地区的居民迁往京师附近,一方面是为了更好地对他们实行监视,防止他们反抗,另一方面则可充实京师人口,有利于开发这一地区。总之,这是出于政治和。经济的需要。

  这就是所谓“平齐户”的来历,他们是僧祗户的基本组成部分。佛图户的基本组成部分是被判罪的人以及部分“官奴”。

  北魏统治者为什么要把这些人组成僧祗户和佛图户呢?这和北魏社会激烈的阶级斗争以及经济状况、佛教发展的趋势等情况有关。

  北魏社会民族矛盾和阶级矛盾都很尖锐。阶级压迫十分沉重,就拿苛捐杂税来说,史书记载“太安中(455—459年),高宗以常赋之外杂调十五,颇为繁重……。”《通鉴》也说:“魏旧制:常赋之外,有杂调十五。”可见其赋调是很多的。此外,贪官污吏的敲诈勒索,情况也很严重.o史称魏百官“少能以廉白自立者。”太武帝时,大将公孙轨在上党做官,刚去时“单马执鞭”,离任时却“从车百辆,载物而南”。这样的事情翻开《魏书》看一下,比比皆是。

  沉重的租调,贪暴官吏,压得人民透不过气来。处于异族统治之下的平齐民,更身受阶级和民族的双重压迫,命运更为悲惨。当时大官僚高允,历任要职,但其姻亲多有平齐户。史书说:“显祖平青、徐,悉徙其望族于代,其人多允之婚媾,流离饥寒……”高允的姻戚亦是世家望族,然而即使这样也免不了“流离饥寒”的遭遇,那么一般平齐民的生活就更艰难了。如一旦遇上荒年,社会就会剧烈地动荡。“是时,频岁不登,郡内饥弊。道固虽在任积年,抚慰未能周尽,是以多有怨叛。”统治者所实行的以汉族人治汉族人的政策也未能奏效。在这沉重压迫之下,广大人民以各种方式进行反抗。他们有的铤而走险,揭竿而起;有的舍弃本业,离乡背井;或亡命山泽,渔猎为生;或投仗强豪,寄命依食;此外便是投奔寺院,“绝户而为沙门”,以求生路。

  面对这种情况,北魏统治者一面进行镇压,一面则利用宗教这一工具来加强对劳动人民思想上的统治。

  南朝宋文帝曾经毫不隐讳地说:“若使率土之滨,皆纯此化(指佛教),则吾坐致太平,夫复何事……”封建统治者是很懂得如何利用宗教的。当然北魏统治者亦不例外。早在北魏建国初期,就已开始有意识地利用佛教了。魏太祖拓跋硅在平定北方时,命令军队保护各地寺院,并且向沙门致以敬意。他还亲自致书送礼给泰山和尚僧朗。太宗明元帝时,佛教正式为北魏统治者负起了“敷导民俗”的责任。“太宗践位。遵太祖之业,亦好黄老,又崇佛法,京邑四方,建立图像,仍令沙门敷导民俗。”当时北魏正进行着统一北部中国的战争。在进行征服、掠夺的战争之后,需要对各被征服民族进行劝化和安抚;佛教适应了这一需要,得到了北魏政权的重视。所以高宗即位以后,对佛教采取了更加支持赞助的政策。他下令诸郡县,凡是人口聚居的地方都可以建立寺院,任其消耗资财,不加限制;居民中有愿出家为沙门者,不问老少都听其出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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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见在当时社会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十分尖锐之时,统治者为缓和这些矛盾,避免进一步激化,以求巩固自己的统治地位,要充分利用佛教这个工具为其服务,就必须给予佛教一定的支持。在此时创设僧祗户、佛图户,正是为达到这一目的而给佛教提供稳固的经济资助。

  僧祗户、佛图户是由当时沙门统昙曜提出创设的。昙曜,《释老志》说他“有操尚,又为恭宗所知礼”。太武帝灭佛时,沙门纷纷还俗,但是昙曜“誓欲守死,恭宗亲加劝谕,至于再三,不得已乃止。密持法服器物,不暂离身,闻者叹重之”。高宗即位,下诏复兴佛法,公元460年,昙曜继师贤而任沙门统。北魏佛教就在此时进入了兴盛的阶段。462年,昙曜于北台石窟寺召集了一批僧侣,主持翻译佛经工作。“庶使法藏住持无绝。”这对北朝佛经流通及佛教传播,是很重要的。闻名于世的云冈石窟,也于此时开凿。不仅如此,此时还大兴土木,修建许多宏伟壮观的寺塔佛像,寺院数量和僧尼人数也迅速增加。太武帝灭佛后三十余年,到孝文帝太和元年(477年),魏境已有寺院六千五百多所,僧尼将近八万。要维持如许僧人的日常生活及规模浩大的寺院工程,必然要求寺院有雄厚的经济力量。沙门统昙曜作为当时最高僧官,全部参与了当时复兴佛教的种种活动,他极力希望这些活动能够巩固、发展。他所主持的佛经翻译,开凿石窟等,就是想使佛教能永远保存下去。所以他此时奏请设立僧祗户和佛图户,一方面是想使复兴的佛教得到稳固的经济支持,同时也是为了使佛教在社会生活中能发挥更大的作用。

  统治者为自己的利益起见,需要利用佛教为其服务;佛教的发展,需要有一定数量的稳定的经济来源。于是僧祗户和佛图户在这种条件下应运而生。

  二

  类似僧祗户、佛图户的情况,其实在北魏之前就已存在。一部分因逃避租税或是为避战乱而投奔寺院寻求庇护的农民,慢慢地沦为寺院的佃户。一些军阀通过“施舍”形式,将某些地区的租税划归寺院,这些地区的农民也就成了寺院的佃户。这与后来僧祗户的情况类似。另据记载,秦主苻坚不仅给僧侣赠送大量财物,且有“奴子三人,可备洒扫”。这些人就成为寺院奴隶,类似后来的佛图户。

  僧祗户每年交谷六十斛给寺院,数量和一般屯田农户一年向国家交的租差不多。如488年魏孝文帝采纳李彪建议,立农官,取州郡户十分之一为屯民进行屯田。国家给予耕地牛畜,使之耕作,每年向国家缴纳粟六十斛。所以,僧祗户等于把对封建政府承担的封建义务转为向佛教寺院团体承担义务,而且这一义务比屯民要更重,屯民还有国家提供畜力。这样,从形式上看,寺院没有直接掌握土地,但实质上寺院通过对僧祗户的剥削,间接地控制了他们的土地。僧侣地主们对僧祗户、佛图户们任意欺压,为所欲为。他们还没完全摆脱世俗地主的压迫,又陷入了僧侣地主的火坑,命运并未有多大改善。北魏宣武帝时,僧官僧暹、僧频等违反规定,逼迫二百余家僧祗户迁移,致使五十多人含怨自杀。制造这一惨案的祸首却逍遥法外,不受任何制裁。这些说明了当时僧祗户、佛图户的社会地位十分低下,他们实际上仅仅是寺院的农奴、奴隶而已。

  三

  僧祗户每年输谷六十斛作为“僧祗粟”人僧曹。僧曹是国家设立的管理僧务的机关。故僧祗粟原则上并不是由个别寺院所有,而是由国家控制。它的一个主要用途就是赈灾消困。据昙曜所奏,僧祗粟应“于俭岁,赈给饥民”。宣武帝永平四年(公元511年)诏说:“僧祗之粟,本期济施,俭年出贷,丰则收入。山林僧尼,随以给施;民有窘弊,亦即赈之。”尚书令高肇亦曾奏:“故沙门统昙曜,昔于承明元年,奏凉州军户赵苟子等二百家为僧祗户,立课积粟,拟济饥民,不限道俗,皆以拯施。”从以上材料可看出,僧祗粟设立的用途类似于汉之“常平仓”。当时北方灾荒很严重,如公元473年,“魏州镇十一水旱,相州民饿死者两千八百余人。”487年“魏春夏大旱,代地尤甚,加以牛疫,民馁死者多。”e如何应付荒年,这是摆在统治者面前的一大难题。

  北魏常常是通过疏散灾区人口的办法来解决荒灾,但这种办法“既废营生”,又损国体,而且容易引起社会动乱。故有人提出以积粟备荒作为“安民之术”。公元487年,齐州刺史韩麒麟上表曰:“……可减绢布,增益谷租;年丰多积,岁俭出赈。所谓私民之谷,寄积于官,官有宿积,则民无荒年矣。”488年,孝文帝访群臣求“安民之术”,秘书丞李彪上书:“……汉置常平仓,以救匮乏,去岁京师不稔,移民就丰,既废营生,困而后达,又于国体,实有虚损。曷若豫储仓粟,安而给之,岂不愈于驱督老弱糊口千里之外哉!宜析州郡常调九分之二,京师度支岁用之余,各立官司,年丰籴粟积之于仓,俭则加私之二粜之于人。如此,民必力田以取官绢,积财以取官粟。年登则常积,岁凶则直给。数年之中,谷积而人足,虽灾不为害矣。”设僧祗粟以救赈荒年,这种作用和李彪、韩麒麟所提的办法作用相同,这有利于在荒年时平息民情,缓和矛盾,对于统治者来讲是可取的,不失为一种“安民之术”。但应当指出,赈给饥民并不是无偿救济,而是以放贷形式出借。“俭年出贷,丰则收之”,这虽然能暂时解救一下眼前危机,却也给僧侣们利用灾荒巧取豪夺,大放高利贷留下了通道。

  僧祗粟另一主要用途就是供养僧尼,维持他们的宗教活动。前面说过,北魏自复兴佛教后僧尼数目飞快增长,不几年就数以万计。要养活这么大量的僧尼,使他们有安定的生活,能积极开展传教说法等宗教活动,除了平时信徒的施舍之外,僧祗粟是一个重要且又稳定的经济来源。僧祗粟的这一用途,北魏孝文帝时曾有明确规定:“敕令诸州,令此夏安居清众,大州三百人,中州二百人,小州百人,任其处讲说,皆僧祗粟供备。”宣武帝诏书中也说:“山林僧尼,随以施给。”e统治者将从劳动人民身上搜括的脂膏分一部分给佛教僧侣,以换取其为自己四处游说,进行安抚教化工作。佛教以虚幻的极乐世界为理想,来平息人民对现实生活的反抗,麻痹人们的斗志。这种作用,是统治阶级用暴力所无法达到的,两者相辅相成。由此也可看到僧祗粟的设立,对当时佛教活动的发展起了一定作用。

  表面看来,僧祗粟主要用于赈济灾年、供养僧尼,实际上却并非如此。不法僧侣们常常用僧祗粟进行高利贷活动。当时,僧侣团体内部的教阶等级制度已经形成。上层僧侣往往操纵和控制大量的僧祗粟,逐渐侵吞,将这部分财产窃为己有。不仅如此,他们还和官府互相勾结,沆瀣一气,共同盘剥老百姓。如济州沙门统道研,贷出钱财要郡县官吏替他催讨。永平二年(509年)冬,沙门统惠琛所说:“比来僧尼,或因三宝,出贷私财。”指的就是僧尼假借佛教名义,在外放高利贷。511年宣武帝在诏书中言及僧人用僧祗粟放贷的情况,则更具体了。他说:“主司冒利,规取赢息,及其徵责,不计水旱,或偿利过本,或翻改券契,侵蠹贫下,莫知纪极。细民嗟毒,岁月滋深。”慧琛那时还是为了“三宝”,说明僧尼“出贷私财”,是打着佛教的幌子干的,毕竟还算顾及一点体面。到了宣武帝时连这一幌子也不要了,直接“规取赢息”。其利之高,则“偿利过本”;手段之辣,则“翻改券契”;为了冒利而“不知纪极”,逼起债来“不计水旱”,弄得人们叫苦连天。当然,受害最深的还是“贫下”、“细民”,是处于社会下层的劳动人民。就巧取豪夺,压迫老百姓这一点来说,僧侣地主与世俗地主是不相上下的。

  四

  僧祗户、佛图户创设之后,在封建统治者赞助之下,很快得到了发展。《魏书·释老志》说:“于是僧祗户及寺户遍于州镇矣。”这一制度在北魏社会政治和北朝佛教发展中起了什么作用呢?

  首先,这一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缓和部分社会矛盾。北魏统治者把部分下层劳动人民,特别是那些“犯重罪”的以及“官奴”交给寺院管理,以充分发挥佛教的教化作用。这些人在社会中是对统治阶级怀有最强烈仇恨的人。他们也最富于反抗精神。他们成为僧祗户、佛图户后,不仅在肉体上遭受僧侣地主的压榨,而且在精神上也受到了束缚。僧侣以佛教的说教来教化他们,消磨他们的反抗精神。对统治者来讲,也抛却了一个沉重的包袱。而且僧祗粟开始规定用于赈济荒年,这多少能起到一些救灾作用,使一些社会矛盾不至于很快激化,有利于社会安定。

  其次,北魏人口本来稀少,随着由原先以畜牧业为主到以农业生产为主的转化,劳动力更感缺乏,并且连年兵戈,兵源越来越枯竭。这样,如何增加劳动力从事生产,充实边疆,对北魏政权的巩固就具有很大意义。北魏早期没有完备的法律,动辄处以极刑,并有门诛、房诛等严酷的刑罚。设立僧祗户、佛图户后,把一部分被判重罪的人交给寺院,由寺院出面组织他们从事生产活动,使他们“岁兼营田输粟”,这样就能保留一部分劳动力,不致死于酷刑之下,还扩大了生产规模,并且可减少社会对僧侣们的负担,这从经济上来讲也是可取的。

  第三,这一制度对推动北魏佛教的发展也起了一定作用。由于沙门可免税调,加上有了僧祗粟,僧尼的日常生活有了保障,所以出家的人数很快就迅速增加。孝文帝时,僧尼将近八万,到北魏末期,“略而计之,僧尼大众二百万矣。””由于寺院有了雄厚的经济力量,就有可能主持一些规模较大的工程,所以北魏时期能开凿巨大的石窟,建造许多规模宏伟的寺塔。另外,由于寺院直接掌握一定的经济力量,故促使寺院经济能很快发展。寺院经济的发展,又推动了佛教的迅速发展。所以北魏时期的佛教之所以能很快兴盛起来,僧祗户、佛图户的设立也是一个重要因素。

  僧祗户直到北魏末期还存在,佛图户则在北齐时有所见。据《北齐书·后主本纪》说,北齐天统三年(567年),“太上皇帝诏:‘诸寺署所绾杂保户姓高者,天保之初虽有优敕,权假力用未免者,今可悉蠲杂户,任属郡县,一准平人’。”诸寺所署绾杂保户即佛图户。

  公元574年,周武帝灭佛,才将僧祗户、佛图户收编为编户。至此已历时一个世纪。隋唐时期,僧祗户、佛图户的名称虽不复再现,但寺院所占有的佃户和奴隶却依然存在,并且数量更多,成为寺院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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