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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宗教事务局拟规定:互联网上不得直播录播拜佛烧香,个人不得在网上讲经讲道

发布时间:2024-09-17 04:04:46作者:佛心网
国家宗教事务局拟规定:互联网上不得直播录播拜佛烧香,个人不得在网上讲经讲道

新京报快讯(记者吴为)9月12日,记者从国家宗教事务局获悉,该局目前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发布《互联网宗教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办法拟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直播或者录播拜佛、烧香等宗教活动。

互联网上募捐不得以宗教为名开展

该办法明确其所指的互联网宗教信息,是指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讯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方式传播的有关宗教教义教规、宗教知识、宗教文化、宗教活动等涉及宗教的信息。

办法拟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方式直播或者录播拜佛、烧香、受戒、诵经、礼拜、弥撒、受洗等宗教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以宗教名义开展募捐。

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讲经讲道

对于宗教教育培训,办法拟规定,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可以且仅限于在其自建的网络平台上由宗教教职人员讲经讲道,阐释教义教规中有利于社会和谐、时代进步、健康文明的内容,引导信教公民正信正行,讲经讲道实行实名制管理。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讲经讲道或者转发、链接相关内容。

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的宗教院校,可以且仅限于在其自建的网络平台上开展面向宗教院校学生、宗教教职人员的宗教教育培训,教育培训实行实名管理。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开展宗教教育培训。

办法的“法律责任”部分规定,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违反办法相关规定的,由省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会同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终止其服务、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会同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关闭网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平台注册用户传播违法宗教信息,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责令互联网宗教信息传播平台提供者注销平台注册用户账号、会同公安等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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